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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起,北京市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又在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可获契税减免。这是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而制定的政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又在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具体为:如果购房的价格超过售房的价格,按差额计征契税;如果购房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售房的价格,则不需缴纳契税。对于我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据了解,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需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国土房管局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及房(地)产的交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