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2003年3月5日,张女士将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向王先生借了20万人民币。但是在该房产抵押期间,房屋墙体出现裂痕,损失非常严重。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先受偿。抵押人占有的房地产如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不负责任,但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赔偿金、保险金的数额之内要求提供担保。由于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抵押房地产的残余价值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在用房地产抵押借款期间,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极其重要。这是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抵押权人需要将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变卖,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变卖该房地产所获得的价款将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人所欠的借款。
律师意见:(1)如果是由于张女士故意的行为,致使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那么王先生有权要求张女士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张女士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张女士如拒绝履行义务,王先生可以要求张女士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2)如果张女士对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无过错,即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王先生可以在张女士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