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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市民在办理贷款购房手续时,可申请委托银行提取公积金方式进行还贷。市农行统计数据显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过程中,近95%的市民选择配套使用提取公积金还贷。去年,该行住房公积金共计提取3.1亿元。为此,市农行专家提醒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把握好两个时段,选好两种方式。
如何有效利用商业性组合贷款,一直是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市农行专家解释道:许多市民在还贷模式上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共同还贷,借款人可根据自己公积金缴纳情况到银行测算可以获得的贷款金额和每月还款数。假设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1200元,商业贷款还款1000元,若提取公积金为1万元,选择“余额冲贷法”,提取的公积金应先归还当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剩余金额7800元(10000-1200-1000)可一次性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尚有余额时,可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冲贷后,借款人可选择月还款额不变,缩短原还款期限方式,或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方式进行还贷。上例如果选择“逐月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200元不变,提取公积金1万元按照先扣公积金贷款再扣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顺序每月连续扣除,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金额充入还款银行卡中。两种还贷法市民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
市农行有关专家还提醒市民,提取还贷时间两时段要掌握:借款人9月至第二年3月底签订授权书的,第二年4月-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月至8月底签订授权书的,9月-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申请提取还贷的地点为个人住房贷款原贷款银行;提取还贷的资金存储方式有特别要求,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还贷的规定,提取还贷资金一律不得提现和消费,只能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需申办一张金穗借记卡,签署《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授权书》,委托银行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帐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另外,借款人欲变更提取还贷内容,应在规定的提取还贷时间之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