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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蛮拆迁者将被撤销资质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9-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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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1] 浙江省 网友:木马111 于2006-03-21 12:23 发表评论:

   如此裁决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萧建行裁(2006)04号申请人(拆迁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是萧山区政府派出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农场内(现地址:萧山区湘湖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丰(萧山区常务副区长),该委主任。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戚恩惠,女,出生日期1927年1月6日,户籍证明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城区市心桥社区无户户68户。拆迁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休博会湘湖配套建设项目,需对被拆迁人戚恩惠户座落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事实是:《景中林》园林别墅)进行拆迁。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的协议,拆迁人向本局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拆迁人称,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湘湖旅游度假区一期拆迁项目,需拆除座落在萧山城厢街道湘湖村五组戚恩惠户的私有住宅一处,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323。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H131738号。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34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地点为城厢街道东湘区块(暂名湘湖家园),并结算差价。(事实是:被拆迁人多次提出每一次协商拆迁人都要有书面记录,但是拆迁人不于理睬,造成了没有调解记录的事实)被拆迁人称:(1)建筑面积323。99平方米是1998年测绘的,2000年改造后,现实际建筑面积450余平方米,占地面积806。8平方米,要求保留不拆房屋或自行整改(事实是:2003年同一拆迁主体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同一拆迁目的湘湖旅游开发保护,并且是同一地点在湘湖风情大道建设时,湘湖村共拆迁36户相同性质产权房屋,其中有12户是实行就地重建安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法定第十五条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内适当照顾。 华侨要求翻建其祖屋的,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批准;翻建房屋影响规划的,可以另行安排不低于原面积的宅基地。)。(2)如一定要拆的,要求按实际面积450平方米,庭园面积作一半面积计算,共要求安置1000平方米左右(事实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法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要求享受归侨侨眷优惠政策。本局自2006年2月10日收到并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向拆迁人送达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拆迁人送在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受理答辩调解通知书,并告知了被拆行人的权利,被拆迁人于2006年2月18日及2月23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辩书及补充答辩书。本局在审核拆迁双方的相关资料后,依法于2006年2月21日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因拆迁双方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事实是拆迁方根本没有理会被拆迁人的根据《侨眷法》提出的要求,采取回避与不作理会,进行恶意诉讼,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强拆。)经本局查实:拆迁人的拆迁项目情况:拆迁人实施休博会湘湖配套建设项目,已经萧山区发展计划局萧计基(2004)590号《关于世界休闲博览会湘湖配套建设项目的批复》、萧山区国土资源局萧土征(2004)国划第80号《征(使)用土地批准通知书》(事实是2006年3月3日还在召开湘湖村村民代表大会协商土地征迁补偿事宜)、杭州市规划局(2004)浙规证编号011017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萧山区建设局萧建设拆许字(2004)第3号《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批准,并于2004年12月21日在萧山日报上进行房屋拆迁公告,2005年9月9日在萧山日报上进行调整搬迁期限公告。被拆迁人情况:被拆迁人系侨眷,被拆迁房屋座落于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社区(房屋所有权证地址:萧山城厢街道湘湖村五组)混合及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为住宅,2004年5月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H131738号,记载建筑面积323。99平方米。评估情况:拆迁人自实施房屋拆迁以来,委托评估机构多次上门对被拆迁房屋开展评估,由于被拆迁人不接受评估,评估机构仅根据外观主体对被拆迁房屋作了评估,造成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不完整。上述事实有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使)用土地批准通知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调解笔录(事实是拆迁人与被拆迁没有协调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拆迁人因实施休博会湘湖配套建设项目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该拆迁行为合法。被拆迁人提出的除要求享受归侨侨眷优惠政策外,其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局不予采纳。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第三下七条、和三十八条等条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拆拆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座落在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社区(房屋所有权证地址:萧山城厢街道湘湖村五组)的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给拆迁人。二、被扩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在房屋拆除前依法进行评估后,按评估报告、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不小于323。9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余额安置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为城厢街道东湘区块湘湖家园,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结算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拆迁补偿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在房屋拆除前依法进行评估后,按评估报告、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四、 拆迁人应按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晶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3610] 北京市 网友:李岩 于2003-11-08 01:18 发表评论:

  我在朝阳区黄木庄一号院长期居住,2003年9月15日得到落款为“北京啤酒厂清理小组“发放的住户拆迁公告,要求住户在10月15日之前搬走,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故没有搬迁。在11月1日又看到第二份公告,公告称在11月10日之前不能退出现住房,后果自负,并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由于公告公布的安置方案与所参照的北京市政府第87号令有关规定相差甚远,我要求和北京啤酒厂厂区清理工作办公室协商补偿和安置事宜,他们不与理睬。于是我向北京啤酒厂反映情况,要求协商解决住房问题。今天拆迁办公室的两个人找到我,对我说:找谁也没用,找王歧山、刘棋有用,因为我们手里有刘棋的批文。我知道市政府的批文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我没敢问是什么批文!还说如果我不搬走,让我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他们的话让我很恐惧,联想到前一段时间有人被毒打,有人被骗走后强行拆除住房…..我特意把他们找我的谈话记录作了录音,在需要时出示。很快就到11月10日了???最后的搬迁期限,我不知道下一步我该如何做,消极的等待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我有没有其他的办法阻止他们强拆、偷拆我的住房。请帮帮我!我的联系方式:13311511756,87778084我的邮件地址:leeyansir@sina.com 即将失去住所的黄木庄一号院居民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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