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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阳县朱正亮在北京自焚,这是继南京发生拆迁户自焚惨剧后,第二宗因不满拆迁而发生的自焚事件。
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青阳县政府一位官员认为原因在朱正亮“心理承受能力不够”。言下之意无疑是当地政府没有责任。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后,也总会有人告诫:勿以极端方式求取问题的解决。
应当说,发生纠纷时采取极端行为确是不明智的,因为这首先于己是个伤害,另外还可能触犯法律。但我们在对当事人进行劝诫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这之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在极端事件的发生问题上,他们也难辞其咎。
就房屋拆迁和评估一事,朱正亮与青阳县有关部门有着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青阳县有关部门不是耐心地与之协商而是采取带有一定强力性质的强拆行为,这就使得当事人不但在物质也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南京拆迁户自焚惨剧所以发生,当地有关部门诱骗性、强制性拆迁不能不说是主要肇因之一。如果当地政府部门不是漠视群众利益,能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当事人的一次次上访能够引起重视,这些极端事件就不会不存在不发生的可能性。
有人说“勿以极端方式求取问题的解决”,实际是指在“反映情况”无效之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协商不成求助于法律本应成为首选。但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当事人没有诉讼意愿,而在他们对于能够胜诉政府没有信心。事实其实也正是如此。在一些地方,行政诉讼中非“官”一方胜诉的可能极小,许多案件即便非“官”方胜诉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形成事实上的“虽赢实输”局面。而在这漫长的诉讼与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早就已经倾家荡产了。在这种明显于百姓不利的诉讼环境中,容易出现百姓“畏诉”现象。上访不起作用,打官司又没前途,所有的路都堵死了,有的人就难免会用死来抗争,用极端行为来呼唤重视。
况且,如果什么问题都非要把群众逼到打官司不可地步,这本身就意味着政府部门的失职,因为诉讼行为只是解决问题诸方式中的底线,如果法律成为一切问题解决的唯一裁决者,那还要政府干什么?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甚至可以说,事情的完满解决离诉讼越远就表明政府工作做得越好。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因动迁问题而使上访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落实,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第二,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第三,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这段话明确了因动迁所起的上访及恶性事件中政府部门的责任所在。
可以说在因其他事情引起的极端事件中,政府部门如果也存在类似问题与现象,也应难以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