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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房管局获悉,天津市物业中心下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从今日起15日内,未及时缴存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物业中心缴存维修基金。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或者业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有关规定,今年1月21日天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意见》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将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不得转移给其他任何单位。数额较大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今年6月30日前必须缴纳总金额的15%以上,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意见》实施前,已发生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书面确认,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