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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决策后,天津市委、市政府对清欠工作高度重视,先后5次召开全市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了今年8月底前解决以前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内解决40%的拖欠工程款;200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目前,已清理拖欠工程款19.76亿元,占全部拖欠的23.2%;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10.5亿元,占全部拖欠额的86.8%。天津市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天津市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突破口,专门编制了《天津市2004年偿还农民工工资和劳务企业工程款计划》,按项目列出拖欠单位、拖欠数额、还款期限等,按照投资计划方式下达清欠计划。市区两级清欠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所有偿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市清欠办提供双方签订的还款凭证。全市8月底可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天津市于今年4月建立起农民工工资“月预付、季结算”的支付制度,出台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程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农民工预支付月工资,每季度末按实际工效进行工资结算,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卡由银行代发。目前,天津市已有12万农民工办理了工资卡,今年底要达到15万人,使全市农民工持卡率要达到60%以上。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还实行了施工企业预储帐户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每月将不少于10%的工程进度款存入该帐户。该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对其支付情况进行监控。目前在津施工企业已经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
二、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
天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作法是,清老帐与防止新拖欠并重,重点解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
编制了《天津市2004年清理拖欠工程款计划》,对拖欠工程款按项目、类别下达清欠期限和还款额,建立起清欠月报制度。明确各区县、委办局和集团(总公司)为清欠责任单位,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清欠工作。市清欠办负责跟踪督办。
制定了《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若干规定》,实行三个环节的控制。招标过程严把垫资关,主要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计量和拨款的期限,每月拨款不得低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所有竣工工程必须在80天内完成工程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结算和拨付款证明书。
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除社会公益项目外,所有项目在合同签订时必须由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了保证我市清欠任务提前完成,按国务院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下一步准备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政府工程带头做好清欠工作。天津市已着手从投资计划入手,对政府工程拖欠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属于财政投资拖欠的,今明两年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各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责成主管部门限期提出解决方案。凡是有拖欠问题不能解决的,整个部门不得再上新的项目,现有项目也要停下来,先还清欠款。明年上半年全部解决我市政府工程拖欠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不落实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低于35%的,不批准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组建劳务分包市场,严格劳务企业准入条件,实行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是加快立法进程。积极加快立法调研,把天津市目前采取的预防拖欠的有关措施纳入地方法规或进行专门立法,做到依法清欠,建立起有法律制度作保障的防止拖欠的管理和市场运行机制。
会后,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完善长效措施,确保三年工作目标的提前实现,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