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1、什么是视同房屋租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32、谁是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日期;(六)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八)房屋转租的约定;(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使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
34、当事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35、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修由谁负责?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6、改变屋使用性质及装饰装修房屋怎么办?
承租人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按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7、如何约定收取租金?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38、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怎么办?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当事人未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39、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负责赔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连续拖欠租金逾1年的,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处理。
40、房屋转租有何规定?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本规定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