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的,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异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已建成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