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要从政治的角度分析“新政”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一段时间后,社会矛盾会激化。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经济增长保持7%以上的速度持续30年以上,当然经济总量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持续增长超过23年之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发生了金融危机或社会动荡。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深刻背景。我们在分析经济问题时时刻不能忘记“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不能够仅仅用经济学的眼光去分析房地产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问题政治化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把房地产作为政治问题来处理。因为获得适当的住房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对公众的最起码的承诺。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看,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干预市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把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例如,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法国等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政府应该确保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规定政府各部门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
我国1998年以前的住房制度属于高度福利化的住宅制度,1998年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高度福利化的住房制度改革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住房分配制度。由于国家财政的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也实施了相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如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但我们更多地将这些政策作为暂时的过渡性措施来对待,没有对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总投资的6%,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不到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们迫切的任务,政策上对低收入群体的倾斜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房地产新政中,这一点反映得十分充分。
四、要管住地方政府
新政策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各个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责任,也就是说,房地产价格会列入到地方政府的责任范围之内。我认为此举对房地产行政控制是最有效,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因为中国部分房地产价格不健康的上涨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价格上涨。
一些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主要有以下五招:第一是大量拆迁,刺激市场需求;第二是提高拆迁的补偿标准,推动房价不断上涨;第三是抬高土地拍卖的价格;第四是控制和取消经济适用房;第五是操纵媒体,有的甚至操纵房地产统计数据,误导消费者。
可见,让地方政府对当地房价负责是有根据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该政策的效果可能不会太理想,要防止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