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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登记日
申请日为登记日
问:条例关于房屋权属的登记日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何确定房屋权属登记日,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完成登记。为了充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权利,防止因登记机关的工作过程而影响当事人取得房屋权利,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申请受理日为登记日。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问:如果登记机关拖延登记,条例有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答:为了提高登记效率,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工作的时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时限为30日,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有人分别持证
保护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问:有些房屋是几个权利人共有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房屋为几个共有人共有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共有的房屋,条例规定,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也可以由共有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共有人持有,其他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预告登记的期房
不办理转移登记
问:对尚未建成的期房,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商品房进行预售。目前销售期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少数不法开发商对期房“一房多售”,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保护期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条例还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房设定抵押权的,也可以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问: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答:针对购房人购买期房后,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条例设立了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从而保全了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登记程序上的优先顺位,防止他人取得该房屋权利的可能性。
问:对预告登记的期房,能否办理转移登记?
答:为了抑制购房人恶意炒卖期房,条例规定,对期房只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的期房不办理转移登记。当房屋建成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商责任
协助购房人依法办理登记
问: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现实中,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造成了购房人拿不到产权证。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3方面登记责任:一是办理预售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二是及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三是协助购房人办理登记。房屋买卖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卖方,有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问:据了解,预售登记是一项新制度,条例为什么要规定预售登记?
答: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因为,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先办理预售登记,购房人的预告登记就无从谈起,预售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提。
预告登记的房屋
可依法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问:办理预告登记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手续是否会更加简便?
答: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取得对该房屋的优先登记权。为了方便预告登记权利人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规定,第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入住该房屋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登记申请人责任
据实申请
问:条例对登记申请人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的申请登记文件,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在哪些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出登记申请?
答:条例规定不能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有5种:一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是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三是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四是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另外,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申请核查公告登记
问:据了解,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专门规定,请问这个范围包括哪些?
答:据初步统计,全市大约有800万平方米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要件不齐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购房人长期拿不到产权证,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广大群众迫切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对此,条例第59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时间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第二,房屋范围是依法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而未登记的,即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问:对这些房屋如何办理登记?
答: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条例从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特殊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