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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5月11日国家七部委出台的房产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普通住房标准和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并增加了契税的调整,即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以及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不变等。
通知指出,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悉,通知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关于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通知指出: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而和中央七部委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不同的地方是,上海市增加了契税方面的调整: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另外,通知还提到了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即上海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上海市农村按“三个集中”原则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转让时比照售后公房处理。
最后,通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上海市对所有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实现从申报纳税到征收开票的全过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