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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徐鸿雁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问:我今年70多岁了,老伴去世多年,与儿子、儿媳一起住一套偏单。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老房子拆迁后用拆迁款“买”的公产。我还有一个孙子在上大学。我去世以后,我想让我的孙子继续承租这套房子,可以吗?
徐鸿雁律师答: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该公产房的承租权过户给您的孙子。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据此规定可以看出,通过遗嘱指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有一定限制的: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第二、被指定的由他人继续承租的公产房必须是置换取得。单位分房、调房、外迁定居房等都不可以;第三、遗嘱的形式只能是公证遗嘱;第四、被指定人必须是家庭成员;第五、如果被指定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不在同一户籍共同生活,而且原承租人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他处又无住房,那么被指定的承租人要允许其继续居住。根据以上分析,您作为承租人的公产房是老房子拆迁后购买的“置换取得”;您的孙子属于“家庭成员”;因而您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指定您的孙子在您去世后,继续承租该房。如果您的儿子、儿媳与您是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且他们没有其他住房的话,那么您的孙子在取得承租权后还应允许他们继续在该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