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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不能“为所欲为”
在许多人的印象当中,花钱买了房子,便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了,想怎么使就怎么使,别人无权干涉。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新修订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安全使用房屋的具体内容,房屋使用绝对不能“为所欲为”。
房屋使用禁止12大行为(一)在屋顶、露台、挑檐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屋顶堆放杂物;(四)在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五)在非承重墙体和预制阳台栏板外侧悬挂空调室外机等设施、设备;(六)在阳台栏板上设门;(七)利用房屋外墙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八)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九)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十一)将居民住宅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不能改变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
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住宅楼房开设门脸。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利用住宅楼房开设门脸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仍不恢复原状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装饰装修房屋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以下行为:(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五)在住宅楼房外檐墙体上拆改、增设门窗。此外,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问:装饰装修房屋涉及拆改的,应当向何部门进行申报?
答:(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报;(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申报;(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问: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有何规定?
答: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内持拆除房屋现状图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