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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拟采纳政协委员建议,将立法明确规定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将应分别承担的责任。有人对此提出疑义,认为购房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相关人士的看法是:产权证办理是市建委权属处、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相互配合完成的,任何一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都将使产权证无法办理或拖沓。即将出台的相关规定将对产权证办理过程中不予以配合而致使产权证无法及时办理的任何一方采取处罚。
据介绍,权属处负责发证;开发商提供楼盘办理产权的合法条件,如提供竣工验收、完成面积实测等;而购房人必须缴纳完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而产权证的办理程序:可以是购房人自己去权属处办理,也可以是购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因为现在大部分购房人都采用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贷款购房,因此,按市场惯例,产权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代办,而购房人缴纳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代办费。
在过去,尤其是在2002年以前,购房人拿不到产权证,往往是开发商没有完成相关的合法手续,如未缴纳完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完大产权等,责任多在开发商;而2002年以后,随着市场的逐渐规范,以及贷款购房人的增多,产权证迟办的责任人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购房人开始以不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为挡箭牌,不配合为其代办的开发商办理产权证。而发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贷款购房人,即便是办理完产权证,也会被抵押给银行,购房人拿不到。再加上很多房子入住的时候都会有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购房人就不配合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给开发商“施加压力”。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市建委要出台法规,对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各方采取相应责任的处罚,是件好事。但必须明确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建委应该及时在网上公示能办理产权证的预售楼盘,以避免有些开发商以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慢推卸责任;二是对那些需要开发商代办产权证的楼盘,明确代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