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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关系,究其本质属于私法范畴。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稳定是民商事法律理论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趋势。
多年来,在一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欠缺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主体不合格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缺失合同生效要件等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争议合同效力形成合同纠纷。对于这类合同我们统称其为“瑕疵合同”。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类合同纠纷简单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那么我们就背离了上述三原则确定的现代民商事司法精神。
而《司法解释》正是基于三原则的高度,借鉴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无效合同补正”和“无效合同转换”原理,处理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现实法律问题。这在《司法解释》的第2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中均完整的体现出了立法者“不轻言合同无效”的立法用意。这样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灵活的兼顾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稳定”三原则,同时促进了我国的民商事司法进步。(杨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