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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今年9月起至明年上半年,本市将集中9个月的时间解决部分购房群众长期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本市仍有约200万平方米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产权证。以前受制度所限,购房人必须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在开发商的协助下办理产权证。但一些开发商由于要件不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有的开发商已经无法找到,造成一些购房者长期拿不到产权证。针对这些历史遗留的产权证问题,新颁布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2002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公告,公告3个月无异议的,将准予产权登记。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
问: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包括: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3、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已登记房屋。
问:从9月1日开始,是不是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能解决办证问题?
答: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因此,有一部分房屋不属于补办登记范围,这部分房屋包括:1、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2、房屋权属有纠纷的;3、受理补登申请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4、房屋被查封的;5、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
同时,由于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情况较为复杂,因此拟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住宅初始登记和住宅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第二阶段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问:申请补办登记应提供哪些文件,经过哪些程序?
答:房屋权属补登共分四类情况:第一类,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证件或建房证件等权属来源证件;4、房屋测绘成果报告;5、具结书。
第二类,房屋已作初始登记,购房人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购房合同或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付款凭证;5、具结书。
第三类,房屋未作初始登记,购房人申请登记时,还应申请房屋测绘,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提交);5、具结书。
第四类,已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有关文件;5、具结书。申请人持上述文件提出申请后,属于补登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缴纳公告费,自受理之日起30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上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自公告期满30日内登记发证。
问:应到哪里去申请补办登记?
答: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房屋初始登记的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2、购房人申请补办房屋转移登记的到区、县登记机构。(记者宋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