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件回放:
10月1日,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内家住二楼的业主赵某,以安全存在隐患和楼上向下乱扔废弃物为由,对底商上的“露台”进行违章封闭工程。施工时被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发现。
10月4日、9日和23日,物业公司联合河东房管局执法中队多次对赵某行为进行制止,无果,双方发生冲突,致使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受伤住院。
10月26日,河东房管局执法中队已对该业主下达了《整改通知》。
在媒体发布会上,赵某已承认自己私搭露台属于违章行为,物业公司也就管理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进行了道歉,双方表示将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好此事。
到此,事情本该结束,但由此事反映出的物业问题,即该业主私搭露台的理由,安全隐患问题、房屋质量维修问题、居住卫生环境问题是否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还是未知数。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此次事件反映出的物业管理问题在本市存在很大普遍性,可谓“一斑窥豹”。
问题一:开发商遗留问题连累物业
在交谈中记者发现,该业主并非不懂理法,之所以采取极端行为,是因为在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和房屋质量问题方面迟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积怨所致。
据赵某反映,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现露台上出现不明身份人员,虽然露台上有摄像头,但并不能及时对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和制止,为此,仅今年内110出警记录就有三次;其次是屋顶漏水现象一直未经解决。对此,物业公司杨经理的解释是,根据购房合同,在房屋入住后一定期限内属于保修期,房屋质量和配套质量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解决,物业公司只能起到协调作用。
据了解,目前本市住宅使用过程中,开发商遗留问题集中体现在项目配套不到位、房屋售后质量保障和维护缺乏力度、前期规划设计不妥致使后期使用存在隐患、业主长期拿不到产权证等方面,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公司,从而造成物业公司收费困难、管理困难,形成长期矛盾,进入恶性循环。
问题二:业主应尽责任谁来约束
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第二大焦点矛盾是卫生环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背后是业主自我约束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的缺失。
据反映,该小区购房合同中约定,底商露台使用权归赵某所有,但是在入住后,这一“私人领地”并未得到相应的保护。楼上居民经常将剩饭、垃圾、废旧物品随意扔到露台上,严重影响了二楼居民的正常生活。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管理作用。而物业公司也是有苦难言。对于业主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物业公司只能进行劝阻、说服和教育,除此之外,既无相关规定的制定权,也无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往往对这些业主也无可奈何。
据了解,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两年之内在业主入住率达到50%后就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并签订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该小区2003年入住,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暂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行使部分权力),更无业主公约。业委会筹委会的一名业主向记者介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从2004年11月就已开始进行,但由于小区内业主意见总无法统一,因此一直将此事搁置。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生活中,该小区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催缴物业费的工作更无从谈起,无故拖欠物业费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由此可见,生活当中的很多问题并非物业公司造成,只有形成对双方义务责任的约定,制定约束条款,并靠全体业主共同努力遵守,才能创造出和谐社区生活。而其中对业主进行有效约束是当务之急。(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