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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经济适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才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5、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答: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主管部门设置了三道“关口”。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拒绝向其出售;姓名一致的,签定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三是把好产权办证关。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
46、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市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一是住房“入市”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单位据此,按照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核发销售许可证后在网上公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二是销售过程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市房管局通过网络系统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即时监督。三是购房人的监督。购房人可以及时便捷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发现所购住房违反公布价格,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47、对销售单位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销售单位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需要,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48、对购房人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或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如何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