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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房地产制度和发展,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为核心、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房地产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展开的,我国的房地产制度和实践,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经验可寻,我们更多的是参考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制度,在发展初期,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到现在,诸多问题开始暴露,我们是否可以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完全市场经济运作?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制度和实践已经与我国的宪法发生了冲突,在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背离,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
第一,有背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非法转让土地情况非常严重,暴利寻租,进行实质性的土地买卖,造成事实上国家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在我国二元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结构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很难进行事前监督,事后的监督和更正受害者只能是普通老百姓。
第二,实质性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反映在土地转让中和房地产交易中。在土地转让中,开发商一次性交纳土地转让金便可以取得最多70年的使用权,在土地转让金的使用上,完全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作为土地收益的国有资产大部分白白流失;在首次转让金的确定上,并没有可控制标准,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开发商可以随意确定出售价格,谋取暴利,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外资、民间资本和黑资介入的炽热点,这种情况,一是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二是土地的实际转让金被开发商窃取了;在70年的过程中,房地产可能会经过数次交易,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在土地公有制下,土地的价值是不能通过市场确定的,但随着房地产的交易,土地变相发生交易,土地的价格会发生数倍的增长,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土地升值和房地产交易的利益,被二手房拥有者所窃取,这也是出现一家拥有几套房进行投资和大量炒房团的根本原因。所有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土地转让的收益大量流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土地的公有制和房地产发展的伪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第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宪法的矛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该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并没有确定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立法依据,立法本身缺乏依据,同时没有体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该法对于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土地用途、对土地转让金的转让等给予了过多的权力,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相违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流于形式。对于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给予了过多的优惠。由于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对商品房购买者造成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规定的过少或空白。对于房地产低抵押、租赁和转让等,缺乏采取税收等国家参与分配的收益手段。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那时的房地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的制定与当时的国情可能是相适应的,但没有一个与我国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整体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同时与我国现有国情也是相悖的。
第四,缺乏对弱者私有权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务院规定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最高为70年,但许多地方政府规定的使用权为50年,有许多违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更低,作为居住之用为目的的广大普通百姓,在承受层层暴力之害的同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可靠保障,并且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权利还充满不确定性,是继续缴纳过高的土地使用费还是被国家没收?开发商和中间投资者不会遇到这些问题,但普通百姓的私有权却难以得到保障。
第五,没有体现全民所有。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全民所有制,但我国现有房地产制度缺乏对人民居住等安居乐业的考量,广大人民没有享有土地所有所带来的应有权利,相反,却用一生承担由于买房所带来的沉重负担,甚至不堪重负。美国从建国伊始就实行土地私有制,房地产开发也完全是市场化运作,但美国政府为了控制住房消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把“居者有其屋”作为美国政府的法定目标,并规定在1998年的《居住质量和工作义务法》中,据统计,美国用于购房的消费目前为年收入的23%,这也是美国内需强大,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宝。反观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广大人民却买不起房屋。按理说,政府控制着土地,完全可以控制房屋价格,完全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从根本上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没有切身之痛,总以为危害在我们身上不会发生,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日本是个土地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而且三分之二是山地,所以当年举国上下都认为房价没有理由不涨。结果最高峰时,东京及周围三个地区的理论地价超过美国整个国家的地价与在纽约上市的所有公司的净资产值之和。结果日本从1990年起房价连跌14年,跌到上世纪70年代的水平,拖累了整个日本经济,日本的经济现在还没有完全复苏。一些开发商总说房价上涨是市场经济行为,可我们是土地公有制,那里来的房地产市场经济呢?伪理论背后的支持着是无数的投机者,甚至稍稍富裕起来的普通百姓都会购买几套房作为投资,也许日本的道路在等待我们不可避免的重复!
“十一五”规划的核心目标是创新,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但目前许多企业或明或暗的把大量资金都转移到了房地产业,在目前房地产暴利面前,哪个企业会放弃这个机会?哪里有心思去创新?九十年代全民皆炒股票,最终受害者是老百姓;现在又全民皆炒房,我想,最终受害者也将是老百姓。
第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低价征收,农民被迫被赶出土地。地方政府为了一方利益,打着国家的旗号,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采用一定的政策,让农民永久的参与土地转让所得收入分配。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地产制度与我国宪法存在着巨大冲突和矛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政府应当做好如下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土地全民所有;由中央政府主导。把发展房地产作为全民平等参与竞争的公平起点,作为调节公平收入的杠杆,也许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