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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手的房产证面积因为阁楼没有报建而缩水40多平方米,海口两名业主为此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要求退回多收的10多万元。法院一审认为两业主在占有使用阁楼的同时,又要求退还阁楼的房款,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我们凭啥给违章阁楼买单,阁楼无法办证如何确认我们享有产权”,对此颇有意见的业主将官司打到了二审法院。
房产证面积“缩水”
业主状告开发商
李先生说,2003年10月31日,他和黄女士与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绿色佳园的一套房子。该房建筑面积为181.82平方米,其中44.75平方米为阁楼面积。按照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为169.56平方米,其中包括44.75平方米的阁楼面积。当时,李先生按套内面积计价支付房款。
2005年6月10日,房产部门核发了该房屋产权证。李先生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仅为140.39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27.0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少42.56平方米。在协商未果情况下,李先生和黄小姐将官司打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房款和利息共13万余元。
对此,海南佳元房地产公司则表示阁楼不办房产证的事实,公司在李先生购房时就已经告诉他,李先生和其他业主一起享受公司和物业管理处关于“顶层阁楼不办房产证,不交物业费”的优惠待遇。而且,公司已将阁楼交由李先生使用,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缩水原因阁楼没有报建
法院驳回业主请求
琼山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到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进行调查。对于这一问题,房产部门表示只能对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面积进行办证登记,阁楼面积是规划外所建,不属于办证范围。
琼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阁楼未在规划报建范围内,房产部门未对此面积进行产权登记,但李先生和黄小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阁楼款,并且也使用了阁楼,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阁楼是附属于李先生两人购买的房子,所有权也应视为两人享有。两人在占有使用阁楼的同时,又要求退还阁楼的房款,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琼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和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没有产权如何算我的?”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李先生两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44.75平方米的阁楼面积部分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既然44.75平方米的阁楼面积也进行计价,其面积就属于办理产权登记的范畴。至于因阁楼部分未在规划报建范围之内,导致房产部门未对该部分面积进行产权登记,其过错在于公司。一审法院判决由他们承担未予报建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过错后果,这既不符合情理,也违悖相关法律规定。
李先生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阁楼认定为其所有权归上诉人享有,也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既然44.75平方米的阁楼部分由于未进行规划报建,导致其未能合法取得产权,对于无法正常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如何确认其产权合法性?退一步而言,如果认为他们对阁楼享有权利,充其量,也仅具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日前,李先生向海口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