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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一直饱受人们关注和议论的“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的条文,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物权法(草案)》的第六次审议时刚刚被删去。
“删去是对的,将来早晚要征收物业税,而征收物业税就必须明确产权,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如果该条文存在于《物权法(草案)》中,势必会对下一步开征物业税和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带来制约和影响。”有关专家分析,删去这一条文很有可能跟开征物业税有关。
删去“70年大限”与物业税有关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是目前很多花费一生积蓄买房者的疑虑。而怎么回答这个问题,民众的眼睛齐齐地望向了一审又审的《物权法(草案)》。
从2002年12月开始,《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典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而在前几次审议中,“住宅用地期满70年后”如何处理也历经几次改变。直到此次六审之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议删去“70年后续交土地使用费”这一条文。
“应该删去,《物权法》是一部确认和保护私产的法律,同时也是开征物业税的基础法律,只有肯定了物权、私有财产才能征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城市经营学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征物业税的基本要求是土地和房屋产权必须明晰,这就要求将目前多种住宅建设用地进行归并,对现在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他说,在土地制度改革尚不明晰的时候,就在《物权法》中写上“住宅用地70年后续交土地使用费”的条文,将会对以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开征物业税带来很多制约。物权法、物业税、土地制度改革是一环套一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要通盘考虑。“我分析,删去这一条很有可能跟开征物业税有关。”刘维新说。
其实,对“70年后续交土地使用费”条文被删抱积极态度的专家不止刘维新一个。上海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表示“这样处理比较好”。
“房子是广大民众一生中最大的消费开支,70年期满后到底要不要续费一定要慎重对待。”伊伯成认为,这中间有很多实际和复杂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后才能做出决定。
据了解,在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
“物业税要怎么征收、何时能开征?土地制度如何改革?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还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而‘住宅用地70年后要不要续交土地使用费’”一时也很难拿出解决方案。在问题都不明了的情况下,贸然将相关规定收进《物权法》中,将来可能要面临修改刚出台的《物权法》的窘境。”刘维新表示,现在不宜片面地对某个现象做出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