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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从今年起要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将被列为重点监督单位,不妥善解决问题的,新闻媒体将予以曝光。
违规拖欠企业将被公示
《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指出,天津市要建立对违规拖欠企业的公示制度,把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列为重点监督单位,对不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和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企业的贷款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天津市将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不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凡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发包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双方必须就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合同备案。本市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建立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
天津市建立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7日内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合同管理部门发放备案证明。对不能提供工程结算备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
天津市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所有在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同时,天津市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天津市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包工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天津市将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存在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
此外,天津市还建立清欠联动机制,建立全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及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