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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拆改住宅梁柱最高罚10万
该《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违反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违反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违反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违反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要安全鉴定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违反装修规定任何人有权举报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对违反《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违反《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有房租金不得挪为他用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为他用。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