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和生活得到保障,山东省近日决定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提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失地农民,则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到2005年底,山东省已经有4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37万失地农民参保。今后5年,山东将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使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70%以上,同时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