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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类所得计算办法进行了细化。不过笔者认为,申报办法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建议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如果查出某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没有申报,但是事先税务机关没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处罚呢?所以在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准确掌握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群并给予通知时,不应该在准则中加大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二、《办法》中还应该对补税、退税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办法》中虽然对申报的依据、对象、内容、地点、期限、方式、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执行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办法》中却没有提到,那就是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只说明在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却没有提到何时补税或退税,在多长时期内结清税款,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补税或退税,是个人在申报时当场缴纳还是可以滞后一段时间等税务机关核对好申报表后再缴纳。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补交税款,滞纳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准则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否则在实际运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三、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12月20日的申报口径中明确指出,股票转让所得需要合计到年收入中,并且指出了计算的口径。笔者认为股票转让所得目前还不应该合并到收入总额中进行申报,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附属税制《办法》与其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有冲突。
(二)目前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时计算股票转让所得实际操作性不够。
(三)众所周知,我国的股市从2001年开始进入调整期后,直到今年行情才好转,大多数股民今年的收益与前几年的亏损比还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