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告王某本已与原告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但在约定交房的时间里,王某却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得知,王某又将此房产卖与了第三人。塘沽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王某与张某于2005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塘沽区一处房产出售给张某。但王某在收到50000元房款后,长时间不办理此房的过户手续,也不退还房款。在张某的多次追讨下,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但王某依然不执行《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于是,在交涉长达一年之久后,张某将王某诉至塘沽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和赔偿违约金。然而,在庭审中,王某承认自己已将此房屋卖与了第三人,无法再把房屋卖与张某,故同意两个月内退还房款和赔偿违约金,于是张某于当日撤诉。两个月后,王某依然没有给付房款和赔偿违约金,故张某又一次将王某推上被告席。此时,王某称,他没有履行赔偿房款和违约金是因为他不同意违约金的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张某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又未退还张某房款,王某实属违约,理应赔偿房款和约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