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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和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从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范围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单位、职工个人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经宣传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登记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天津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
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新设立单位和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和职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单位每年定期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年度检验
自2007年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为维护职工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知情权,将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确认工作,职工依据本人实际情况核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登记及缴存情况确认表》的内容。具体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时公布。
单位终止,需清理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应在主体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在注销前,单位必须将职工个人账户全部清理:对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其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
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自2007年2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07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并为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单位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将依法处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存在以下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单位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职工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