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月1日起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日前颁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本次调整改变了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及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此外,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放宽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凡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据悉,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