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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寒因涉嫌出书未成又不肯退还出版方预付款一事而被告上法庭,所谓树大招风,真是一点不错。经过了这件事,另类的韩寒可能会稳重很多,而时下燥热的楼市,或许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签约草率有苦难言
不知道是性格改变了韩寒,还是因为是韩寒,所以注定了他的某种性格。引用了解他的人的一句评价:一目十行、心不在焉的签合同,是韩寒的“独门功夫”。而韩寒也在事发后遗憾的说:“这次我错了,我不该草率地就把合同签了。”吃一堑,长一智,估计这次事件之后,韩寒聪明的脑袋里又会多出几智。知道错了,下次改正便能避免。但有的人虽然知道错了,却连改正的机会都没有。比如某些购房人。
2006年8月,王女士与家人看中了某楼盘,在售楼部准备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因为担心自己所买的房子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不符,便要求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具体的细则作出约定。但售楼人员说,很多业主都只签了格式合同,要王女士一家放心。由于购房心切,王女士最后妥协。两个月后,王女士去拿签好的购房合同,当看到合同书上的住宅交房标准时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是毛坯房,必须经过装修才能入住。这让王女士一家有了受骗的感觉,按理说既然自己购买的是商品房,就应该是交房便能入住才对。双方因此产生分歧。而此时开发商则以合同中并未规定为名拒绝负责。王女士这才知道当初的草率和急切犯了多大的错!
和王女士有类似遭遇的购房人不在少数,这也给广大的购房人提了个醒。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对合同中的内容有疑问或者觉得有何不足,就不要草率签约,最好在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后再与开发商签约,否则会在不知不觉中留下很多后患,哑巴吃黄连的滋味不好受啊。
不平等合约含糊隐晦
因为有韩寒签字的合约为证据,与他产生纠纷的汉图公司轻松的赢得了官司,法院裁决要求韩寒返还其40余万元。委屈的韩寒这才回忆起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比如‘稿件不符合要求需要驳回重写,三次以上便按毁约处理’,‘如果此书牵涉法律问题必须在北京上诉’等等。
也许你委屈,也许你不服,但你确实是输了。怪就怪自己当时没长个火眼金睛识破一切。不过话回来,这小韩就算输了官司顶多也只是把钱退给人家,没什么大的损失,可如果买房时签定了不平等合约,那后果可就不这么轻松了,搞不好一辈子的血汗钱就赔了个干净。
先来看看某些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厦门××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出现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协议看似公正,而据相关人士解析,这个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有失公平条款。
再如天津××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在其《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据相关人士解析,这个开发商不仅没有告知售出房屋真实具体的情况,而且还在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而类似的条款在一些购房合同中还存在很多。
不少开发商就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让购房人吃了亏却往往投诉无门。
不知不觉被反咬一口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这次韩寒的鞋就湿了个透。败诉后,他一直对媒体强调:助手去交稿时,对方不肯履行合同和支付欠款,稿子也不收,助手只能把稿子带回。结果却反过来被汉图公司倒打一耙诬赖自己不交稿,实在太卑鄙了。看来小韩这次是真的很生气,还好后果不是很严重。不过相较之下,就算官司输了他也算输得明白,而一些购房人在购房时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已经被开发商反咬了一口。
2005年年底,赵先生预订了一个临街商铺并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2006年1月2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赵先生按约前往谈判签约,但售楼小姐说现在是签约高峰期,希望能推迟两天。赵先生便与售楼小姐口头约定两天后再签合同。谁知第二天赵先生就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认为他未按时签约违反了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没收10万元定金。赵先生匆忙赶到售楼处问个究竟,但当初的售楼小姐已不见踪影。销售经理告诉他,由于没有按时签约商铺已经被他人买走。后来赵先生了解到,商铺是被他人以更高的价格买走的。
古有窦娥冤,今有购房苦。虽说已经了解和看到了很多买房时需要提防注意的事项,但真的到了实际中,还是会出现很多让人措手不及的情况,毕竟对方是道行颇深经验丰富的开发商,而购房人与之比较起来却势单力薄。所以买房签约时还是得多留个心眼,尽量留下书面证据,如果赵先生当时让售楼小姐出具一份盖有开发商印章的表明自己前来签约的确认书,事后就可以避免被开发商反咬一口的被动局面,辛苦赚来的钱也就不会白白成为别人的囊中之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