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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房地产公司竟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卖给了自己,感觉上当的王女士一怒之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赔偿。她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
案情是这样的:2005年的一天,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王女士花115万余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一套房屋。当天,王女士交纳了3万元定金。3天后,王女士交纳了剩余的112万余元房款和2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女士。当日,物业公司向王女士交付了钥匙。王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书》和《供暖协议书》,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垃圾清理费、电视初装费等共计8200余元。一周后,王女士又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装修押金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兴高采烈的王女士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王女士偶然得知其所购房屋已于购房前被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抵押担保了。
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称,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时摒弃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手续、已经抵押的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11万余元赔偿损失,并支付11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款,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房地产公司确已将诉讼所争议的房屋抵押给了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也曾在给王女士的告知函上载明,由于公司资金调整原因,短期融资将王女士所购的房屋进行了抵押,对此,公司承诺:同年底前将王女士所购房屋进行解押释放。为所购买房屋不受影响,王女士可在收到告知函后3日内,选择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申请办理退房,公司一并结算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可见,王女士买房时已知道该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公司的房屋买卖合法,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女士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房地产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王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给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款,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
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是有效的。事实是诉争房屋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已被抵押。房地产公司称其在卖房时已将抵押的事实告知王女士,但其未能就此提交证据,王女士对此说法也未认可。故房地产公司构成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这一事实的行为。而且,王女士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