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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因感情和睦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却为妻子变卖房源留下隐患。尽管下家黄先生竭力辩解称并非恶意串通购房,但法院还是因为他与卖方的特殊关系,判其买卖合同无效。
事由
分居妻子变卖房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两人在2000年通过打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感情融洽,于是将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不久双方感情生活出现问题,夫妻之间渐渐疏远直至分居,王女士就搬出了双方共同购买的产权房,而李先生则居住在该套房屋内。
直至有一天,李先生接到由物业公司发出的通知,物业公司称有一位黄先生曾经在李先生出门时造访,由于李先生外出,便对物业公司称该房屋已归其所有,并要求物业公司配合让李先生立即搬出房屋。而物业公司也不知道其中关系,只能上门通知李先生,并且将黄先生的联系方式交到李先生手上。
惊讶不已的李先生不明白,为何自己的房屋竟会无端落入他人之手。旋即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登记——不料,登记资料上赫然显示自己所居住的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由妻子变成了黄先生,而且就在妻子离家的这段时间之内。
李先生顿时慌了神,千方百计之下联系到妻子王女士,从其口中了解到事情原委:原来分居时王女士与一位孔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且一起出资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王女士与孔先生遂想到通过出卖该房屋以获得资金。由于双方共同购买该房屋时房屋的产权只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王女士便与孔先生的朋友黄先生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收到房款后立即将房屋过户给黄先生。
得知实情的李先生极度愤慨,通过物业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下家黄先生,希望能够妥善解决此事。但黄先生态度坚决。“我是房子的合法产权人,你们怎么操作我不管。”黄先生不顾李先生眼看住房问题无法解决,认为此事应当找王女士私下解决,因此坚持要求李先生搬出该房屋。
李先生在律师建议下,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由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例。按照一般购房惯例,购房时应当先看房,对房屋情况信息应该清楚。而黄先生既然是王女士朋友,理应知道其家庭情况。法院由此作出推定,黄先生应当知道王女士出售该房屋将导致李先生的利益受损,但仍执意购买该套房屋,黄先生即法律上所谓的恶意第三人。
由此,黄先生在该案中存在明显的恶意,其与王女士签订的该份合同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权益,应当与王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与黄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辩
究竟是否恶意购买?
在法庭上,李先生向法庭主张,既然妻子王女士与黄先生是朋友关系,有理由推定双方是在串通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就在我说了房子事情后,她王女士就杳无音讯。而且我基本天天在家,买房子连看房都没看过,这种买卖明显是串通的行为。”
而黄先生则主张,自己和孔先生是朋友,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听说有这么一套房屋能够以较低价格卖给自己,当然愿意。“房子当然是看过,当时是王女士领我看房的。我没看出任何问题,怎么知道他先生会反对!”黄先生显得十分无辜。
点评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关键是,王女士与黄先生所签订的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份合同无效。而本案中法院也是以黄先生与王女士系朋友作出了恶意购买的推定。
其次,该房屋的产权虽然仅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但仍属于王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李先生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属于无权代理。而第三人黄先生知道徐女士没有代理权还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李先生造成损害,王女士与黄先生应当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