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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出现了6个方面的大改动,是天津市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手段、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的重要措施。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周京奎副教授指出,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从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节约用地、城市土地规划等多个环节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是从整体上对土地利用的一个全面梳理和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规范、可持续发展有巨大的保障作用。”
从土地供应角度看,条例要求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人介绍,法定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有三个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变为“净地出让”,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变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大量投入资金、而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的状况。
“天津市此次加强土地整理,并进行了细致说明,是使土地供应更加规范、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做法,通过土地供应的透明化稳定了市场发展。”周京奎评价认为。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确保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提出了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土地验收制度”,即“经现场查勘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持该证明办理土地登记。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可操作性。”
周京奎认为,对开发企业来说,这样就保持了土地开发合同与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规范了开发商的开发行为,保障了市场的稳定。”
《条例》还提出可节约用地的理念。《条例》第八条规定,天津市将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官员称。
周京奎也对这种做法表示了肯定:“提出节约利用土地对城市土地利用有引导作用,可以促进使用者按照合理的功能节约用地,促进全社会节约用地的意识。”
“从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和节约用地的角度看,天津地方政府所做的这项工作,有利于稳定房地产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周京奎总结。
除上述3个方面的改进外,新条例还有其他方面的改进,如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
土地登记证在整个土地登记中具有基础性的证明作用,土地权属证书源于土地登记簿,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为保证土地登记簿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天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永久保存。
另外,作为应对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转让的现实情况,条例提出了“双禁止”制度: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该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又与现阶段国家的宅基地政策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