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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搬进二手新居不久的业主朱先生就吃了个小官司:埋在墙体中的厨房暗管发生渗水殃及楼下邻居,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朱先生对此很不满意,他认定渗水暗管所在墙体属于“共用部位”,那么,维修费用当然得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维修责任也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然而,法院两审均判定应由朱先生承担责任。
朱先生和袁先生是居住在增城市新塘某花园同一幢楼的上下楼邻居。2005年3月,朱先生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这套502号二手房。2005年7月,住在402房的袁先生发现自己厨房的天花板、墙壁潮湿、地板有水,遂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多次上门与朱先生协商维修之事后,于7月29日对502房停水一天并叫人维修了502房的给水管。之后,因房屋受损的赔偿问题,袁、朱二人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房屋受损情况作出鉴定。
法院由此委托新塘房管分局房屋安全鉴定组和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402房进行鉴定和评估。2005年11月,房屋安全鉴定组作出《房屋安全鉴定书》,认定402房的渗水因502房墙体厨房暗管损坏渗水所致,损失为人民币6003元。
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承担侵权责任,须赔偿袁先生的房屋损失费6000元。朱先生对此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广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本案即便如朱先生所称渗漏所涉及的墙体属共用部位,但是朱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导致渗漏原因的墙体厨房暗管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其要求由物管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