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建设用地监管
第九条建立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填写《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约定查验阶段及查验内容。
建设用地监管部门按照约定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用地单位。
现场查验后应当作好查验记录,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移交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单位领取批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相关图件移交相关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权属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土地权属审核登记转件单》,连同土地权属审核相关资料、具结材料等移交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情况,按照早发现、早制止,减少土地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分为一般巡查和重点巡查。
一般巡查以时间为主,一般每月一次;重点巡查以项目为主,分别在建设项目用地取得开工手续后和建设项目建设中进行巡查。
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深入现场,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填写《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及其相关资料是核发《建设用地监管验收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开工手续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巡查验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
(三)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六)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
(七)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含界外处理地),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全部拆除完毕;
(八)建筑占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三)查验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