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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用地验收监管
第十五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经查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坚持统一进件、分别办理、高效便捷的原则。具体办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到房地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初始登记时,一并填写《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电子表格);
(二)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将办理建设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三)建设用地单位、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初始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工作;
(四)建设用地监管部门根据查验情况,提出建设用地验收意见,通过网络传输到房地权属登记机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完成后,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保存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完税证明、涉及现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补偿的应提供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相关票据;
(七)地籍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
(九)《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房产测量数据及电子成果;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其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需要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会审制度。
建设用地批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重大疑难案件,违规案件进行研究会审,及时了解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处理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会审会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