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网络化办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实施网络化管理。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土地审批图件移交单》、《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审核登记转件单》和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监管需要的信息,确保建设项目进入建设用地监管程序。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应当及时录入办公系统,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案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用地验收具体工作程序,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办公系统网上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手续,核发《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