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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网络系统未实现全部联网之前,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可以先采用纸制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4日公布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证后监管程序》(津国土房法(2006)7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略)
2.土地审批图件移交单(略)
3.建设用地权属审核登记转件单(略)
4.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略)
5.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略)
6.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略)
7.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略)
8.建设用地监管业务案件会审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