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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1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7月1日开始,凡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实现同步退还。一周以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已经退还了近20万元。
维修资金已归集近40亿元
据市国土房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归集监管制度以来,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实现了应缴尽缴、全额到账。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4500余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已按套建立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分户账,涉及房屋40余万套,近40亿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纳入统一监管。同时,针对2003年之前原建商品住宅未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追缴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据悉,截至6月底,追缴到账金额已经达2亿多元,扩大了商品住宅保障范围。市物业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由于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因此如何使用便受到众多市民的关注。据该负责人介绍,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整幢住宅或者每个栋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应当征得该幢或者栋门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目前,本市累计划拨维修基金近400万元,使众多业主受益。
资金可随商品房所有权转移
然而,很多市民并不清楚购房时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用途以及基金余额可以退还给自己。“尽管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维修基金的相关政策,但仍有许多市民对这些政策不甚了解,如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原业主可以要求受让人支付维修基金余额。”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利用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会收取的相关收益(如车辆场地占用费),应当用于增加维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此外,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
据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健全维修资金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公开、透明,本市确定每年6月30日维修资金代理银行给业主结息后,向全市已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寄送结存单,公布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利息收入、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等内容,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利息计息起止时间为: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具体退还方式包括:凡购房人因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凡因商品住宅灭失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可以登录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以及到天津银行查询自己的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链接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2、到哪里申请退还维修资金?
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或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3、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资金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