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正式出台,并开始施行。
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
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主要销售对象为低收入家庭,究竟修多大面积为好呢?按照以前的老《办法》,我市经济适用房单户建筑面积的上限是140平方米,对户型未做规定。
而新《办法》规定,自该办法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人均收入
未达全市平均水平可申请
以前,我市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则规定,今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
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将对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制定标准。
集资、合作建房
实行经济适用房规定
以前买了经济适用房,就跟买商品房差不多,因为没有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设定时间限制。
新《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一些单位建的集资、合作建房这次也明确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骗购经济适用房
补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新《办法》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
尚未购得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并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
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并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申购经济适用房程序
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三、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