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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陈先生搬进新家入住,原来在北港的老房子就闲置下来。这套三室两厅的房子是陈先生的婚房,家电设施齐全,与其空着,不如租出去。谈妥价格后,陈先生与一名姓吴的房客签定了租房协议,租期为一年,商定租金为每月1500元。此外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承租人要保持屋内设施完好。
尽管陈先生每次上门收房租挺顺利,但他发现,吴某把房子既当住处又做公司办公场所。更让陈先生接受不了的是,这间房子居然一下子住了6个人,后来才得知,这是一家公司的办事处。这么多人住在一间屋里,日子长了,屋内设施损坏比较严重。一开始,陈先生想让他们马上卷铺盖走人,但想到协议上没有约定屋内不许住这么多人。
今年12月8日是租约到期前一天,陈先生一早就急忙赶了过去,正遇上房客把办公设备往外搬,而租房者吴某却不见踪影。陈先生仔细察看房子后,估算被损坏的实木地板、墙壁瓷砖、洗衣机、卫浴等设施价值近2万元。而当陈先生上公司找吴某时,被告知吴某已不在公司,公司推托此事和公司无关。
本报律师咨询团陆刚律师表示,就以上情况看来,陈先生虽然是与吴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但实际上是吴某以个人名义替公司租的,租期内也一直是吴某所在公司使用房屋,所以应该由公司来赔偿陈先生被损坏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