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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房价高烧不退,另一方面住房保障严重滞后,这是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最核心的矛盾之一。其实,从2005年开始中央就意识到,纯粹靠紧缩信贷、增加税收、整治市场秩序等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高房价的问题,与其跟市场这个“怪兽”搏斗,反倒不如先从重点解决住房保障入手,解救一批中低收入家庭于“高房价泥沼”,而且还可以减少部分市场需求。
再往远处回溯一下,就可发现今年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了一个明显的变局。我国住房制度变革,经历了一个过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制度改革初步启动,但进展缓慢;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在我国住宅商品化与市场化的过程中,全国房价增速过快,住房保障严重滞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今年“24号文”重装出场。
它以重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主要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个产品来达到目的,廉租房方面,最重要的是扩大保障范围;经济适用房方面,重点是改进和规范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有限产权,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为了更好的落实“国24号文”,11月重新修订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综之,“24号文”重新调整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方向,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但若想把住房保障做法,说说容易,落实起来困难重重,我认为必须要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政府主导的原则
由于住房属于民众生活的必须品,同时又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以中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特殊阶层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政府负着不可推卸的主导性责任,必须成为构建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在构建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除了政府之外,参与者可能还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各种协会等,但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地发挥主导作用,采取灵活的、适宜的手段,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以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兼顾市场机制的原则
发达国家住宅保障建设的经验表明,在发挥政府主导性的同时,还必须合理有效地调动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否则极有可能造成投入多、产出少,损害正常的住宅市场秩序,最终难以持续发展的不良后果。因此,政府一方面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影响住宅市场的供求关系、供求价格和资金循环,调节市场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市场内外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以管理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全社会管理和监督住宅市场,从而成为影响住宅市场的外在因素。政府需要同时担任教练和裁判双重角色,这需要具有平衡二者关系的技巧,但只有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既做好住宅保障,又能维护住宅市场的健康有序。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已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同样,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住房保障是一项目长期的工作,政府需要科学规划,做好长跑的准备,一定要避免走两个极端:一是逃避责任不予积极落实,二是以行政手段进行短期内“大跃进”,却无法长期持续下去。
因此,在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合作、和谐运转的机制,保障住房的建设同样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发展计划,保障资金的来源和运营必须稳健,既要保证积极开工建设,又考虑在后期维护中的有效性、公平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尤其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部分,是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里面的分配。其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分化带来的居住条件上的巨大差距,是为了缓和社会不公平。既然是为了维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利,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作为制度制定者和运作主导者的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切实为弱势群体谋利。而公平和公正的实现,离不制度及各种相关信息的公开,尤其是对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信息,要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有效发挥社会和公众有的监督作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群体,要坚决拒之门外,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的提高,已失去准入条件的家庭,也要及时使其退出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