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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穆麒茹说:“‘钉子户’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是房价上涨的原因之一。”(2008年3月5日《新快报》)
穆委员的一番话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网友们对此更是激愤难耐。对于普通的广大人民,穆委员的话固然可憎,但笔者认为, “钉子户”和开发商这一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其症结的关键在于现行拆迁制度的不完善,利益标准不统一而引发的。
对于一个拆迁问题,其间的利益关系不外乎只有两种:一种是拆迁人的利益,另一种自然是被拆迁人利益。从拆迁人角度而言,当然是成本越低越好,所以拆迁人计算拆迁赔偿时,尽量只计算被拆迁房屋的成本。从被拆迁人角度而言,自然是越高越好,然而这个“高”往往只局限于拆迁所带来的损失能否得到最高的赔偿,而不是利益最大化。显然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远不止房屋的成本,所以利益不统一便成了一个必然的问题。
究竟该以哪种利益标准为赔偿标准?首先以拆迁人的赔偿标准来看,参照房屋地段、结构、材料、新旧、装修,等等一系列因素来赔偿,似乎合情合理,但是这种赔偿方式却给被拆迁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为房产的评估只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衡量,却没有考虑到房屋对于被拆迁人的价值,虽然有价格补差这一项,但往往是微乎其微,远远起不到真正的补偿作用,更不象穆委员所说的那样:“国家和政府都要求开发商拿出许多名目的补偿,我觉得够了!”因为在拆除了原有的住房以后,被拆迁人面临被逼迫重新买房,也就是说被逼迫以加价形式旧房换新房,显然给被拆迁人带来了经济压力或者说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财产分配权。同时,被拆迁房的增值、被拆迁人的时间、精力等等补偿都不应该回避。然而几乎没有人历史性的提出这些理应得到赔偿的条目,包括各地所谓“最牛钉子户”。
如今,竟然有政协委员说“钉子户”导致房价上涨,这种论调非常可笑。房价是由供需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主导。开发商向来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管成本多少都会开出大家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没有一个开发商会把可以卖到18000元每平米的楼盘卖到12000元,而理由是我们只想赚8000元每平米。更何况房地产属于超级暴利行业,高拆迁成本顶多让他们的利润受到一点点损失,势必不会影响整个楼市的价格。
在开发商肆意在全国各地投标建楼的同时,我认为,这其中折射出很多现象,开发商获得巨大的利益究竟从何而来。为何一个工程在国外很难做到,而在国内却可以搞得红红火火。政策偏于建设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建立在牺牲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吗?作为一个委员,穆麒茹为房地产界说话也无可厚非,但丝毫没有站在百姓利益上说话的委员着实不是一个合格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