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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李建华夫妇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6年的房屋占用费、合法私房不能居住却要按市场价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房屋大修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元。理由是: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私房迁户发还,而房管局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导致2002年仍有7户没有腾退。
“第一次行政诉讼得到的是法院的口头答复,他们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这个我不能理解,我诉讼的是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纪、不作为,怎么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呢?另外,行政诉状递出去了,不立案的话也该有个不受理的裁定啊,我们拿着这个裁定才能进行上诉。”李建华说。
2008年1月,李建华夫妇再次到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被告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房屋暂定费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告限期保质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证明);多年的房租损失26万元;多年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心疾病和在外市场价格租房生存等损失6万元;多年来被告逼迫原告上访、诉讼的损失6万元,合计共118万元。
3月12日,针对第二次行政诉讼,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约李建华到法院核实问题,表示几天内就会给他一个答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李建华很无奈。
赢了官司却拒收“危房”截至2005年,挤占李建华夫妇房产的业户们已全部搬走,然而在2005年年底,李建华夫妇再次把占用户告上了法庭。这次告他们是索要2005年的挤占费。”李建华说。
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4日(迁出)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在迁出房屋时,通知原告交接钥匙,但原告拒不接收,责任在原告方。
“我不接收是有原因的,现在房屋是一个烂摊子,如果不大修根本就没法住人。”李建华说。
记者在房屋现场看到,一、二两层的门窗无一完好,一层多间房子的地板遭严重损坏,作为整个楼房基础的石头也有不少移位,裂开一条条缝隙,墙上也有几处因搭建违章建筑而留下的深坑,电表盒处还贴着几张欠费通知。
李建华认为,作为租房户,在退租时要做到“五无”,即:无欠费、无户口、无违章建筑、无杂物堆放、设施无损坏,而占用户们没有
做到“五无”,所以他们无法接收房屋。 “再说了,你们是从房管局手里租来的房子,交钥匙也应交给他们,而房管局在经营、管理、使用该楼房至今已经50年,从没有对该楼房进行必需的大修,直接导致了原来完好的楼房至今成为破烂危房。”李建华说,所以,房管局对该楼房有维修的责任。
部门意见:属历史遗留问题3月11日下午,记者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见到了一直负责处理这处房产问题的工作人员于守贤。他解释,房管局已于2001年就为陈正、李建华发还了房屋产权,协调挤占户的所在单位为他们迁出腾房,几年前挤占户们全部迁出了,现在是他们拒绝接房,不是别人的问题。另外,李建华通过打官司已向挤占户索取了几年的挤占费用,他们完全可以用这笔钱来维修房屋。
2006年,半月谈曾以政策解答方式刊登了李建华夫妇的疑问。随后,青岛市信访局就向杂志社送去了一份关于李建华夫妇落实私房的情况说明。
该说明解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自留房产权归还拖延的疑问。落实政策开始后,原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即以(1986年)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通知原市南区房产办事处将该挤占房发还房主自管,因产权人赵炳麟去世,按规定在房屋发还时需事先由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妥继承公证手续。但房子的几方继承人就继承权问题发生争议,经过民事诉讼,直至2000年7月才最终判决陈正继承50的产权。”针对当时“5年就有58次诉讼问题”,经中级法院调查,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件案件,是由于陈正的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加上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所致。严重损坏的楼房房主意见:不应以继承纠纷为由拖延发还
对于信访局的答复,李建华夫妇并不满意。首先,1986年就规定被挤占房发还房主自管,而至于我们如何继承这个房子是我们自己的家庭内部纠纷,房管部门并不应该以此来作为拖延挤占房发还的理由,另外就是房屋维修的问题,现在我们虽然有产权了,但大修的费用非常高,我们根本拿不起,而这个房子受损是谁造成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李建华表示。目前,为了这处私房,李建华夫妇已有76次诉讼,但他们还是信心十足,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他们还会继续走在诉讼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