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同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自2006年1月1日开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