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5]1号)要求,做好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不变。
三、单位调整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表样附后),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批准,在市房委办备案后,凭“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特此通知
附: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核表(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