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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挖掘现有房源,拓宽低收入家庭租房渠道,今年将建设2万套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发挥区县作用,利用现有居民未使用的空置房源,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今年将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向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相对稳定的租赁房源,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统建和出让土地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开建2万套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为员工出具假证明
单位要担连带责任
本市将重点采取多项措施,严格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今年有关部门将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与社保基金信息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对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度。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今年本市将进一步扩大廉租房实物配租、廉租房房租补贴、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建设约6.23万套经济适用房,推出约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为近10万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廉租房 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均“扩面”本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新制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实物配租、租房补贴、核减公房租金、增加保障资金来源渠道4个方面让更多住房最困难群众享受更多、更好的政策。
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面,现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政策面向市内六区住房拆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在继续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
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方面,现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面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和优抚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补贴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户家庭月补贴额不低于360元。新政策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口按家庭户口簿记载人口认定,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在核减公房租金方面,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对低保和优抚家庭承租的公房实行租金核减,核减后的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约为现行公房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1.59元的50%。
另外,本市还增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在现有的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经济租赁房 补贴发放期限延长到5年按照新制定的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本市扩大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改善“夹心层”群众住房条件。今年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并延长租房补贴的发放期限,由原来补贴3年调整为5年。
现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面向年收入低于1.5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以下的“夹心层”家庭,月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250元,三人(含)以下家庭375元,三人以上家庭500元。2008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
限价房 购买条件确定 今年要建2万套限价商品房的出现,成为中低收入的群众关注的焦点,什么样的人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呢?记者了解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必须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无私产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在土地供应时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今年本市计划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50万平方米、约2万套,套型建筑面积均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和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经适房 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新制定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面向危陋平房改造和城市建设中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采取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向具有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年收入在4.2万元以下、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25万元且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个月内提出购房申请的家庭定向销售。二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危陋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家庭实行定向实物安置。
2005年至今,已向拆迁群众提供900万平方米、1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建设619万平方米、9.33万套,累计销售和安置使用291万平方米、4.07万套。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新《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免收土地收益价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根据拆迁安置需求,本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