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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今起实施新规保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职工休息权
职工每日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
据悉,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只适用于企业高管人员相比,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较广。有些企业由于受工作性质、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根据《规定》,这部分企业可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这种工作制度的企业,要保障劳动者在同一个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时间,对于多出的加班时间,要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为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维护职工身心健康,同时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中特别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