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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其和市交委联合发布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同时透露,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已着手采取增加车位建设规模、加强租售监管、实行价格调控等。市国土房管局发言人强调,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的车位不适用本《规定》。
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挂钩此项规定首先保障了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此外,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规定》还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规定》第六、七条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
《规定》保障了业主的公平分配权。其中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第八条规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买一个车位,“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同时,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开发商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规定》还保障了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权益。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开发商违规要公开曝光《规定》针对市民以往反映较集中的、车位预售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了对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行为的规范与监管。其中,确定了车位租售方案事前备案制度,并对备案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车位出售或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物业管理费用等。
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
《规定》还明确了由于违规租售造成业主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规租售的开发企业,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今后,广州小区车位车库不仅不得预售,而且限定优先满足业主,每买一套房屋只能租买一个车位,并且车位产权证将注明业主房屋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以杜绝开发商向非业主销售车位等违规销售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