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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而一业主认为地下车库应为业主共有,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提供使用车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日前一审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去年年底,业主赵某发现小区公示牌张贴告示,通知小区地下车库于今年1月1日起使用。随即,赵某与小区开发商联系租用地下车库、车位事宜。然而,从开发商处赵某得到的消息却是地下车位只卖不租,而且还要按月交纳管理费。赵某认为,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小区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出售车位,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被告在答辩时认为,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被告取得了该地下车库的施工许可证并独立投资,所以地下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现被告通过出售的方式约定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购买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